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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销毁法律依据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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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列情形由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二千元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五倍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证:(七)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损害依承担赔偿责任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销售明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